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国家监局 国家中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以下简称《公告》)精神要求,促进我省中医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支持企业按《公告》要求开展中配方颗粒标准研究及相关备案工作; 2.原国家品监督管理局批复的6家中配方颗粒试点企业及各省批复中配方颗粒省级试点企业(含中超微饮片、破壁饮片等)按原标准生产的产品,自2021年11月1日起,停止在我省使用。否则,我局将依法严肃查处。 湖南省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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