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藏医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规范藏医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藏医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自治区监局起草了《西藏自治区藏医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一、将意见以信函方式寄送至:西藏自治区品监督管理局(邮编:850000,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林廓北路27号,收件人:品监管处),并在信封上注明“医疗机构制剂配制修改意见”字样。 二、将意见以传真方式传送至:0891-6818264。 三、将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19日。 附件:西藏自治区藏医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西藏自治区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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