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材标准》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维吾尔饮片炮制规范》等地方标准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监局关于省级中材标准和饮片炮制规范中标准物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国监注〔2020〕6号)要求,自治区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中民族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中民族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中民族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品管理法》和《国家监局关于省级中材标准和饮片炮制规范中标准物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国监注〔2020〕6号)》规定,为保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材标准》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维吾尔饮片炮制规范》等地方标准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中民族标准物质(以下简称新疆地方标准物质)是指供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中收载使用的除国家品标准物质以外的标准物质。 第三条 新疆地方标准物质仅适用于按新疆地方中民族标准执行的检验工作,不适用于按国家品标准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品标准执行的检验工作。 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监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品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自治区检院)开展新疆地方标准物质的制备、标定、保管和分发等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检院应参照国家品标准物质管理要求,建立品标准物质管理体系,确保新疆地方标准物质标定行为规范,标定结果科学准确。 第六条 新疆地方标准物质的标定及定值方法,应遵照本行政区域内品地方标准、现行版《中国典》国家品标准物质通则及国家品标准物质制备指导原则、以及具体类别标准物质定值方法的要求。 第七条 对于涉及毒性、麻醉、精神及放射性的标准物质,应根据相关法规进行管理,并应明确购买及使用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 自治区检院可以组织有能力的品检验机构、研究机构和生产企业等单位共同协作标定。 第九条 自治区检院完成新疆地方标准物质研制工作后,制备标定结果按照中国食品品检定研究院要求备案。 第十条 自治区检院研究成熟的新疆地方标准物质名录、更换批号、停止使用及撤销品种等信息,应通过自治区监局政务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新疆地方标准物质的服务betway88格,由自治区检院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后,向betway88格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 自治区检院定期向自治区监局报告上年度新疆地方标准物质研制和供应情况。 第十三条 自治区监局对自治区检院开展新疆地方标准物质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新疆地方标准物质仅供使用者检验使用,不得转售或转让给第三方个人或者机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使用者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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