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品生产企业、研发单位: 按照《国家监局 国家中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要求,经研究,省监局拟开展辽宁省中配方颗粒标准制订工作。请相关品生产企业、研发单位根据《国家监局关于发布〈中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和国家典委员会《有关中配方颗粒品标准制定的通知》的规定,研究起草相关品种中配方颗粒标准,并将有关资料报省监局品注册管理处。 自2021年11月1日起,不具有国家品标准或省级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标准的中配方颗粒不得上市销售。 联系人:王明东 联系电话:024-31607903 辽宁省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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